王文宇/台灣大學法令學院傳授企業揭穿股東名冊財報、私立黉舍財團法人亂象、宗教團體財報透明是最近佔據新聞版面的幾起社會爭議事宜。它們看似有各自的成因與脈絡,但在筆者看來卻有著一個共通點值得深思,亦即在資料保護與資訊透明之間如何劃定適當界限,而這道界限會否影響小我、企業、財團法人及宗教集體的權益。在數位時期下,資訊透明是使得各類機密無法存續的照妖鏡,有極高公益性。在市場交易中,它使生意業務雙方得以信守許諾,參與者亦可分析企業信譽、評估買賣風險等,對經濟市場自有其正面功能。就此而言,資訊透明有助市場健全,下降當局過度而不必要的干預,自是理想。也難怪,開辟中國度如中國大陸等近期也正積極強化企業信譽。但關於資訊透明的水平,自非純真地多多益善。每一個社會天然必須視其價值與需求而拿捏平衡。就此而言,政府的角色應負責任地提供有用的利弊剖析方案供全民抉擇介入,飾演資訊透明之推力。以往我國資訊透明做得比力好的是在金融範疇,特別是在聯徵中間成立後 ,對於金融授信進獻良多,也達到世界銀行的最低標準。聯徵中心係透過蒐集個人與企業信用敷陳,發展小我與企業評分,建置全國信譽資料庫,繼而確保信譽買賣平安,健全國內信譽制度。但這套模式應否擴張至其他處所,不無檢討餘地。以電信業為例,其往來客戶眾多,也累積大量客戶個資。按理說,可在合法使用個資範圍內從事大數據闡明,以促進公司利潤和消費者便當糊口。甚而透過連系同業,成立近似聯徵中間的機構,降低商業風險。但是以事涉及同業競爭,並不是易事。但在某些國家,資訊揭露相對更為透明,除公部分的資訊挂號平台、資訊分享平台外,更許可私家徵信中心擴大業務規模,促其具有更為壯大的經濟功能。在邁入大數據社會後,我們更應從頭省思資訊的價值和管束體例,特別是在資料二次利用或目的外使用的管制與鬆綁,以及資訊治理的組織設計和實質功能的成長,皆屬主要課題。如歐盟將於2018年5月起施行的《一般資料護衛規章》,對於各會員國直接構成具有羁絆力的資料護衛律例與依循準則。英國則於世紀之交制訂頒布《資料回護法》(1998)與《資料自由法》(2000),共同擔負起資訊保護和資料揭露的規範功能。在大數據時代下,與各類資訊「打交道」已在所難免。由此所生的極新議題,列國皆積極成長相幹資訊護衛與資訊透明的完美法治架構。概略來說,首先區分資料主體、控制者、處理者,次則將資料內容予以定性,並透過匿名、虛擬假名等去識別的方法,劃分出小我資料、公共資料與開放資料。進而,公部分可根據法令劃定與公共好處權衡,進行相關資料蒐集與資訊揭露。此處,因宗教整體享宗教自由,其在資訊揭露的水平上,是否比照其他世俗化的財團法人,可再多方考慮。回到台灣的現況,在「小我」資訊的護衛與公然的面向,已有《個資法》提供一般性的規範,試圖在個人隱私莊嚴、資料庇護與資訊透明間規定界限。而在迩來遍地開花的宗教、企業或黉舍等法人「集團」的面向上,自然也有法制化之必要。但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個別立(修)法管制或許輕易疏忽事情底子,備多力分,似有所不當。集體與小我也有分歧,資訊珍愛並不是著重於人格尊嚴,而往往是考量營利或商業機密等問題,在資訊回護的處理上天然也有別於小我資訊庇護。依此原則,對於上述社會爭議進行較為全盤式的權衡與法制化的思辯。相信這是更為妥當的做法。綜上所論,筆者期待社會與當局能回歸基本面,就如何平衡資訊保護與透明利用進行全盤問量與會商。特殊是以擅於溝通深自期許的當局,能當令飾演推力腳色,謀求共識,依事務性質推動法制化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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